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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飞行学院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8-30

江西飞行学院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水电使用与管理行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师生生活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降低水电能源消耗与办学成本,加快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水电管理工作严格遵循保证基本需求、厉行勤俭节约、分类精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管理模式。优先保障教室、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场所基础用水用电需求;校内经营服务类单位及校外合作经营单位,原则上自行承担全部水电费用。通过分类管理,明确各主体责任,杜绝水电浪费、违规使用等不合理现象,提升能源使用效益。

第三条 凡在学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全体师生员工、各院系部门、校内经营单位、校外入驻单位及临时施工单位等,均为学校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水电管理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规范、节约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总务处下属物业科)为全校水电管理专职机构,全面负责学校水电管网、设施设备的日常运维、检修保养,水电计量、收费核算,水电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违规用水用电行为查处,统筹推进全校水电规范化管理。

校内各部门按照学校统一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水电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及时制止区域内浪费水电、违规使用水电等行为,发现设施故障、安全隐患及违规情况第一时间向水电管理部门报备,配合做好设施抢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水电使用基本规范

全校各单位及个人应树立节约能源意识,自觉养成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违规用电等行为,合理使用各类水电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迁移学校公共水电管网、计量表具、阀门、开关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私拉乱接水电、绕越计量表具用水用电,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违禁电器。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水电日常管理,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配合水电管理部门完成计量抄表、费用缴纳、水电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水电使用管理

本章所指教学科研用水用电,涵盖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类场所,包括各类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教研室、体育馆、科研工作室、配套休息室等。

(一)学校优先保障教学、科研活动的基础水电需求,各教学科研单位应严格按照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合理使用水电,不得违规使用,杜绝因管理不善造成能源浪费。

(二)各教学科研单位引进校外合作开发项目、开展对外科研服务等非教学科研公益性活动产生的水电费用,按照实际用量足额缴纳。

第十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教学科研场所,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学校规定规范供应水电,做好设施日常巡查与维护,全力保障教学科研活动正常开展,不得擅自停供、限供水电。

第五章 公共设施与绿化水电使用管理

第十 广场、道路、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水电使用管理

(一)校园广场、道路公共照明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季节变化、昼夜时长科学调整开关灯时间;景观灯、装饰灯仅在法定节假日、学校重大活动期间按规定开启,非必要时段一律关闭。广场、水池等用水设施,加强日常运维管理,通过定期清理、循环用水、合理调控抽水时间等措施,最大限度节约水资源。

(二)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照明,在保障基本照明亮度的前提下,推行节能灯具、声控/光控开关,杜绝长明灯现象;公共卫生间给排水设施须保持完好有效,安排专人定期巡检,坚决杜绝滴漏、长流水等浪费问题。

第十 消防、配电、电梯等专用设施水电使用管理

(一)消防水管、消防栓等消防水电设施为消防安全专用设备,未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及水电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配电柜、电梯、公共风扇等设施设备,为保障校园正常运转的专用设施,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须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得擅自调整运行参数、违规使用,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 校园绿化用水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坚持科学浇灌、节约用水原则。优先采用自备水源、雨水回收、再生水等非自来水水源进行绿化浇灌;确需使用自来水的,须安排专人负责操作,避开师生生活用水高峰时段,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方式,杜绝漫灌浪费。

第六章 基建维修施工水电使用管理

第十 校内各类基建工程、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单位,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必须提前向水电管理部门提交用水用电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接入水电管网、安装专用计量装置,方可施工用水用电。

第十 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及实际用量,定期向水电管理部门足额缴纳,执行商业类水电价格标准。

第十 工程竣工后,基建维修管理部门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水电停用手续,自行拆除临时水电管线;施工单位缴清全部水电费用。若未按规定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水电管理部门可依规强制拆除。

第十 施工单位存在未按时缴纳水电费、擅自拆除或损坏计量装置、违规用水用电等行为的,水电管理部门依规下达费用追缴通知单,除补缴全部费用外,按工程总造价的5%报请学校财务部门,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校内施工资格。

十八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安全使用管理协议规范用水用电,在水电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临时用电、用水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章 经营服务单位水电使用管理

十九 校内各类经营服务单位、经学校批准的校外入驻及合作单位,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主动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用水用电登记手续,经水电线路、设施安全检测核准后,由水电管理部门指导安装专用计量表具,相关表具及安装材料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按照实际用量足额缴纳水电费。

第八章 公共场所水电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宿舍楼道照明、校园主次干道路灯、公共区域监控等公用水电设施,由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与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 体育馆、运动场、礼堂、会议报告厅、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主要为学校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师生文化活动提供服务,其管理单位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规范用水用电,落实水电管控责任。

第二十 外单位临时使用校内公共场所的水电,须由场所管理单位向水电管理部门申请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章 计量表具安装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 计量表具安装

全校各类水电用户须按规定安装水电计量表具,实行一户一表、精准计量。

(一)所有独立用水用电的单位、个人及经营场所,均须安装专用水电计量表具,以单块表具为独立计量单位,精准核算用量。

(二)公共活动场所、经营服务单位、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必须按要求安装计量表具;表具用户须自行做好表具余量监管,及时充值缴费,保障水电正常使用与设施安全。

(三)各用户对所属计量表具负有保管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表具损坏、遗失或计量失准的,由用户全额承担维修、更换或赔偿费用。

第二十 变更与增容管理

单位或个人新增、变更、停用或增容水电的,必须提前向水电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擅自操作。

(一)各单位新增功率1KW及以上电器设施的,办理流程为:用户提交书面申请→水电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审核→水电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安装,严禁私自加装

(二)经营服务类用户办理水电变更、增容的,办理流程为:用户提交书面申请→水电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审批→签订安全使用协议→安装专用计量表具;

(三)校内单位用房调整、教职工搬迁的,须凭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通知单,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水电用量登记、费用结清等手续,方可完成交接。

第二十 收费标准

学校水电收费价格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随政策文件调整同步更新,执行分类定价标准:

(一)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学校食堂等场所,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价格标准;

(二)基建维修施工、经营服务、校内经营实体、有偿服务单位等经营性用途,执行商业类水电价格标准;

(三)商业服务、经营类单位在校内长期(半年及以上)使用水电的,除按商业类标准缴纳水电费外,还需照实际情况缴纳公共区域的照明、空调等相关能源的公摊费用。

第二十 收费管理

全校水电费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按规定及时缴交,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除经学校批准的代扣代收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

使用IC卡智能表的用户,自行通过指定渠道充值缴费;使用普通计量表具的用户,由水电管理部门定期抄表,下达缴费通知单自缴费通知单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缴清费用。未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水电管理部门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的,可依规采取限水限电、停水停电措施。

第十章 停水停电处置与维修管理

二十七 遭遇暴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水电管理部门须立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及时处置险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因地方供电供水部门通知、校内施工检修等计划性停水停电的,水电管理部门须提前通过校内办公系统、公告栏等渠道发布通知,各相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十八 计划性停水停电期间,水电管理部门优先启动应急供电供水设备,重点保障学校食堂、校园网络主机、核心办公场所、消防设施等关键区域的基础水电供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恢复其他区域水电供应。

二十九 教职工宿舍内小型水电故障,可向水电管理部门电话报修,维修所需材料由住户自行准备;因家庭装修、私自改造引发的水电问题,维修费用及相关责任由住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内的水电使用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生宿舍供电实行计量管理。学生宿舍冷水免费使用,热水自行刷卡付费使用

(二)学生宿舍水电设备由总务负责安装、修理,学生不得私自对水电设备进行修理、改动。

)用水用电维护实行报修制度学生通过网上报修系统报修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改装电路、安装插座和灯头等。严禁私自接入电线、网线。

)严禁使用以下大功率及违禁电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杯、电热毯、热得快、电水壶、电熨斗、电吹风等。

)严禁使用变压器插座,严禁在宿舍内对电动车电池充电。禁止使用高于60W的大功率灯泡。

)严禁损坏、拆卸水电计量装置。严禁窃水、窃电行为,包括擅自在供水管线、供电设施上接管、接线,绕越计量装置用水用电,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等。

第三十 各单位须加强本部门水电线路、设施的安全巡查与使用管理,发现故障、隐患或违规情况,第一时间向水电管理部门报修或举报;水电管理部门接到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抵达现场开展检查、维修工作,紧急故障立即处置。

第十一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 对违规用水用电、造成水电浪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违规浪费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每次处以100-200元罚款:

1. 在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场所使用违规电器从事个人洗衣、烹饪等私人活动;

2. 违反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违规开启、使用空调的;

3. 水电使用无专人监管,管理松懈造成明显浪费的。

(二)擅自收取水电费的单位或个人,每次处以500元罚款,没收违规所得。

(三)擅自在校内水电管网上私接、移拆、改动水电设施,违规用水用电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没收安全保证金;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四)通过毁坏表具铅封、藏匿计量表具、篡改线路等不正当手段,致使计量表具失准、窃用水电的,按相关设备最大功率补缴全部水电费,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类违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提交学校研究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学生宿舍内部专项管理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结合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学校水电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