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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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飞行学院大学生医保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434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赣发改办就业〔20255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校全日制本科、专科生。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遵循“方便就医、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持续高效”的原则,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做好学生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

第四条 由总务处具体负责在校学生参加属地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                                                                      

五条 各二级学院、总务处负责在校学生参加属地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联络、协调、日常管理和门诊医疗费报销审核;财务处负责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和门诊医疗费报销;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的参保动员、身份确认、信息采集、门诊医疗费用协助报销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属地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六条 在校学生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学校医务所为其普通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首诊医疗机构)。

第七条 在校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时实行刷卡就医,医疗待遇的享受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一致。

第八条 在校学生异地就医,按规定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刷卡就医,医疗待遇的享受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一致。

第九条 首诊医疗机构对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建立台账,留存学生门诊医疗相关票据供南昌市医疗保障部门年度结算审核使用。

第十条 首诊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为大学生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1日零时至第二年8月31日24时,毕业生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可延长至本年度12月31日24时(补充说明:学生在此期间已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如南昌市医保局出台了新的医保政策变动,以新的医保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参加南昌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按照缴一年保一年的原则,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就医产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第十三条 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按65%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因门诊特殊慢性病或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按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南昌市医保局按学校参保学生人数确定年度医保总控额度,于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预拨门诊包干费用至学校,用于在校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用核报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医务所就诊产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部分采取即报即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由校医务所先行垫付,报销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处、总务处逐一进行审核签名后提交学校财务处结算;个人自费部分,由学生本人与校医务所结算。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因门诊特殊慢性病或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按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普通门诊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为江西飞行学院医务所,非首诊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任何医疗费用(除住院)一律自费。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医务所就诊,由校医务所医务人员查验学生参保信息,对符合医保政策的学生,校医务所按照就诊总费用的65%予以即报即销,并做好报销台账,日清月结。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医务所就医报销流程:由各二级学院医保负责人进行审核、查验,填写江西飞行学院费用报销单,并收集学生参保信息凭证、医务所开具的看病费用收据和审核无误的学生就医汇总表一同作为附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牵头,组织学工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医保报销负责人通过现场抽查校医务所看病门诊处方,核对药品价格与开具的收据是否一致等方式对校医务所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校医务所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服务协议有关规定,不得伪造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串换药品、非法套取医保基金。经查处属实,将追回违规取得的医保基金,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依规惩处和问责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的日常管理 ,杜绝未参保学生就诊享受医疗费用报销,防止发生套取、骗取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确保大学生门诊包干费正常运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追回不符合南昌市医保局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用中支出的部分,同时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情节轻重进行问责追责,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南昌市医保局或公安机关处理

(一)校医务所医务人员在知悉就诊学生系冒名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就诊或代开药品的情况下不制止,不举报,仍为冒名者提供方便,帮助冒名者套取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基金;

(二)校医务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校医务所医务人员诱导学生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或住院,以获取医保报销的行为不加以制止纠正,默许医务人员违规操作和使用不合理的医疗方案,加重患者和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的负担。

(三)负责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用审核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学生就诊费用审核不严,出现使用非定点首诊医疗机构票据、过期票据进行报销或重复报销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