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学校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基础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办理审批立项和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科研实验用房、学生住宿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础配套设施工程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定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第四条 确定项目的分级管理,预算3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预算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职责
(一)履行审计职能,负责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工作;
(二)负责接收并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资料档案。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职责
负责提供与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和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事业现状、规划与发展基础数据。
第七条 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建设项目预算资金的筹措和预算编制;
(二)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款资金管理和财务决算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办理资产接收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职责
(一)负责消防系统、安防系统改造、维修工作;
(二)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消防、安防设备的选型和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的建设工作,并参与项目竣工后的相应功能验收。
(三)做好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信息备案管理,做好施工车辆校内通行管理。
第十条 总务处职责
(一)负责编制校园建设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资产管理处开展学校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环节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办理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办理;
(四)负责学校新建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配合审计职能部门完成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工作;
(五)负责学校、教学、行政、科研实验、生活福利房及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的改建、扩建、翻建及维修工作;
(六)负责处理建设项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职责
配合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做好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项目的网络设备采购和弱电工程建设,做好弱电工程质量把控和全过程管理,并参与项目竣工后的相应功能验收。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立项,立项依据为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以及上级临时下达的建设性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由学校总务处提出立项建议,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学校预算申请
流程,申请下一年年度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在实施前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进行项目论证并编制投资估算,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学校预算申请流程,申请下一年年度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立项报告应包含项目立项理由、实施方案、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经费立项规定如下(单项合同估算价):
(一)纳入年度预算内的项目:
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定;10万元—5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定;50万元—30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二)因学校发展需要,当年追加,不在预算内的项目:
2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定;2万元—20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定;20万元—10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报建与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政府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含消防、防雷设计等)、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城建备案等报建手续;维修项目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批准实施的维修及服务项目、新建项目附属工程及服务项目按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定选择建设项目单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基建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进度、合同金额、奖惩办法、违约责任、结算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学校合同审批程序负责办理。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团队,配备相应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各级行
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
第二十四条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依照前期工作流程,在前期手续办理完成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各项开工准备,包括: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勘察、设计工作;审阅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做好图纸会审工作;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建设项目的“七通一平”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应严格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是工程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工程立项、设计、招标、合同洽商各阶段应充分论证,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变更及合同价范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工程量或费用的证明。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在合同条款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及签证不能使合同失效,不得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学校工程项目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合同内容。在施工过程中,确有必要发生工程变更或签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二)严肃性原则。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以书面文件体现和确认,表述清晰明确。
(三)总价控制原则。工程变更或签证原则上“只减不增”,工程变更或签证后的工程项目总造价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总价。因国家强制性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的,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
(四)严格履行四方签证程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签证时所有签证人员必须同时到场,任何一方不到场的,不得签证。
(五)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口头沟通、承诺、指示,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办工程变更及签证审批程序。
(六)工程变更及签证计价原则。工程变更计价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约定有关的原则规范执行。
(七)涉及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签证,必须明确工程量的计算方法、计价办法。可以确定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应计算工程量,签明综合单价、总价。不能签明综合单价、总价的,应在签证单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参照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经费立项规定,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八章 竣工验收、结算与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作内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呈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初验意见进行整改。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监理和承包人等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负责牵头组织项目验收。预算300万元以内的项目,总务处会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实施验收,校内相关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应验收;预算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且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未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应当在项目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时,同时成立验收小组,由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应会同监理单位,协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时做好消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弱电检测、工程质检验收、档案验收等各项专业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后移交党政办公室(履行审计职能)申请审计,并配合党政办公室完成竣工结算。完成竣工结算后,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向财务处提交结算支付资料。决算支付流程按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备案手续,学校可委托建设施工
单位办理,校方积极配合。项目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规定备案存档。
第九章 移交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已竣工建设项目的接收部门,使用单位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资产需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并主动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的移交。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移交登记在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下进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资产的交接;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保设施的交接;网络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弱电设施设备的交接;后勤保障部门负责物业、水电暖气及绿化等设施设备的交接。资产管理处登记完成后,由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的移交工作须以移交记录表的形式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等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最终依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移交资料应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设备清单等。
第十章 保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按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项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在保修期内,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责成项目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包括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文件和资料。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保证基建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具体管理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竣工工程验收情况及竣工结算备案等资料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将产权证书及时移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承担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接受校纪委、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学校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由校纪委对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进行事前廉政谈话,事中、事后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者,严格按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