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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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飞行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校师生饮食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江西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条例而制定。

第三条 我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及食堂外包服务企业校内所有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度

第四条  学校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校长每学期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

第五条 学校和食堂外包服务企业方同步分别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食堂外包服务企业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严格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履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督促食堂外包服务企业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承担食堂餐饮服务的公司、社会化单位、个人商户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对全校师生员工餐饮安全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餐饮企业准入制度

第七条 凡在本校提供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的各类单位,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增加服务类别,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经过招标获得准入资格,方可在校内经营。

第九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藏、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和《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要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做到亮证经营、制度上墙。

第十一条  总务处应加强对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企业引进与退出一票否决的指标。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不得聘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并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在工作日每日进行晨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四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建立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100%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食品采购必须索取销售发票、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把好原材料验收关,坚持收验货制度。

第十六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备查。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记录制度。

第十八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把好操作过程安全关、环境卫生关、仓库保管关和个人卫生关,确保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所有食品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食品及其原料不能与非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质同库存放。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分类、分架整齐摆放,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5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分工包干负责制度,并定期检查。餐厅设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消灭“四害”。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严格做好菜肴留样工作, 样本不少于100克,样品与当日菜单要匹配,不得随意变动,留样菜肴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二十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确保食品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必须置于高于65℃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要切实做好剩菜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要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食堂的下水道、烟道、排风口应安装防护网罩,防止蚊蝇飞入。

第二十三条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不得生产加工或使用、销售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产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学校食堂安全保卫措施(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原料存放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人员对食堂环境卫生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食堂管理人员每日自查一次,学校分管领导或行政值周领导每周检查一次,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每次检查均应作好记录。

对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行为,应及进行制止、批评和教育,必要时可采取企业负责人约谈、扣罚保证金、终止服务合同等措施,确保校园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

第五章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 若发生3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时,立即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再由领导小组逐级报告;发生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3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领导小组应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同时立即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当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迅速开展救援行动。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出医疗求援,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并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排查发病人员,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及时与发病者亲属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及时解答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做好服务工作

3.病源保护。发生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食堂应立即停止提供餐饮,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4.信息公开。保障发病者亲属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相关部门汇报,不瞒报、不谎报。及时澄清谣传,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第二十 经卫生监督主管部门确认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将逐级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陪餐制度

第二十八条 参加陪餐的主要为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各二级学院等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陪餐人员随学生一起在餐厅就餐区就餐,工作人员不事先安排,同标准付费购餐,不设立专门就餐区域。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餐品的外观、口味、品质进行认真如实评价。适当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好陪餐记录。

陪餐人员要对当天食堂采购原辅材料、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服务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抽查进货凭证、饭菜留样等工作是否符合管理规定。若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立时整改纠正。

总务处为陪餐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负责制定学校统一的陪餐安排表,并及时总结陪餐工作情况,监督各餐厅限时完成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